乔年后裔 发表于 2011-5-30 08:26:56

Re:保护文物,急急急!!!  (转帖)

我想起一个笑话

蒙古国组建海军
中国人知道了笑他们“你们都不临海 搞什么海军”
蒙古人回答“你们不是也有文化部么”

汪双杰 发表于 2011-5-30 10:20:42

引用第7楼祝明于2009-03-02 15:22发表的 :
休宁县政府 【政府部门】 于2009-3-2 发表评论: http://bbs.huangshan.gov.cn/blogview_new.asp?logID=19901
红庙人家网民:你好!

      首先,非常感谢你对我县文物和土地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关于你反映的问题,我县溪口镇党委政府非常重视,并于3月2日召集县国土局、县文物局等单位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针对木干村村民在汪由墩墓周边开挖山体取土行为,按照国家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向该户下发了停工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开挖取土,该户违法行为的处理正按相关程序进行当中。
      另经查,木干村现有吴天顺等3户受溪口电站影响,汛期家中进水较深,造成房基下陷,墙体开裂,已影响到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09年2月中旬开始在水田回填地基,镇政府和国土所发现后对该3户下发了停建通知书,鉴于上述建房户的实际情况,下一步,将按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 http://www.iwangs.com/bbs/images/back.gif

当地政府有回应,不知落实得怎样?汪由墩墓1986年8月被休宁县列为“全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7年7月被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第七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现在是法治社会,依宪治国、依法行政是法治的核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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