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国春 发表于 2014-3-23 08:41:10

汪玉凯

汪玉凯

   出生于陕西横山.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

   主要从事公共管理、行政改革、电子政务以及非盈利组织等领域的研究。

   现任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电子政务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教授,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政府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社会发展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大连理工大学管理学院、东北大学工商学院博士生导师,招收行政管理、电子政务、转轨经济学三个方向的博士研究生。

   兼任:中组部等多家中央部委培训中心客座教授,武汉大学等多所高校公共管理学院兼职教授,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交通部、中国科学院等多家中央部信息化专家,北京、福建、上海浦东、宁波等多家地方政府决策咨询专家或顾问,美国思科公司、微软公司电子政务专家俱乐部专家等。

      1993年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同年被陕西省委、省政府命名为有突出贡献专家,并担任陕西省政协委员。

       1996年进入国家行政学院以来,长期为学院的各类班次讲授多门课程及专题,包括省部长专题研究班、司局长任职班、进修班,香港、澳门高级官员培训班以及日本、韩国、印度等世界多个国家来中国培训的班次。同时,还多次为地方党政机关的省委中心学习组、市委中心学习组进行专题讲授。


个人专著7部:
1、《界定政府边界》,2010年,中国友谊出版公司
2、《公共治理与公共权力研究》,2009年 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
3、《改革没有回头箭》,2013年9月 安徽人民出版社
4、《公共管理与非政府公共组织》,2003年2月 中央党校出版社
5、《公共治理与非营利组织管理》,2011年 3月 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6、《社会变革与科学进步》,1989年 陕西人民出版社
7、《电子政务在中国》,2006年7月 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合著6部:
8、《中国行政体制改革30年的回顾与展望》,2008年 人民出版社
9、《中国与韩国行政体制改革比较研究》,2001年 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10、《中国现代行政管理体系研究》,2012年4月 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11、《政治主体论》,1995年12月,浙江人民出版社
12、《中国近代政治思想史》,1988年,陕西人民出版社
13、《现代行政与管理》,1989年7月 陕西人民出版社
主编10部:
14、《中国行政体制改革20年》,1998年12月,中州古籍出版社
15、《公共管理》,2006年,第二版,中央党校出版社
16、《基层领导者公共管理教程》,2010年5月,中央党校出版社
17、《互联网发展战略》,2011年4月,学习出版社
18、《中国电子政府:模式与选择》,2010年5月,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19、《电子政务基础》,2002年2月,北京中软电子出版社
20、《电子政务基础知识读本》,2002年4月,电子工业出版社
21、《社会主义处级阶段与改革》,1988年5月,陕西人民出版社
22、《现代政治学》。1989年7月 陕西人民出版社
23、《公务员公共管理核心内容读本》,2006年3月,中国人事出版社
24、《公共经济》,2008年4月 中国人事出版社
25、《公共危机管理》,2006年3月 中国人事出版社
26、《公共政策》,2006年3月,中国人事出版社
27、《公共行政》,2006年3月 中国人事出版社
    发表论文300余篇,多次获奖。曾在中央电视台《新闻1+1》、《央视论坛》、《焦点访谈》、《百家讲坛》、《法治在线》、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重要媒体制作有关节目,或进行专题讲演。目前在《光明日报》“国是版”担任“国是漫议”栏目主持人和撰稿人。

    多次赴欧美等国进行学术交流与考察,主持过多项国内外研究课题或咨询课题。参与由国务院办公厅、科技部组织实施的电子政务示范工程总体方案的制定。主持中德国际合作项目:中德公共政策对话项目;主持中韩行政体制改革比较研究项目等。

    主持制定国内多家城市电子政务总体规划项目,主持完成国家十五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中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环研究;中国电子政务发展战略研究等课题。主要业绩被收入《中国新一代思想家自白》等多部辞书。


学术思想及有代表性论点
    近年来注重公共管理、行政改革、电子政务等领域研究。在行政改革方面,2012年在国内第一个提出“三灰理论”(即灰色权力、灰色资本、灰色暴利);
    2011年提出中国已经形成“三大既得利益(即以贪腐官员为代表的权贵既得利益、以垄断行业为代表的垄断既得利益、以及以房地产和资源行业为代表的地产和资源既得利益);
    2007年提出未来中国公共治理的十四字方针:即严治官、善待民、创新政体,稳定银根;
2013年在中央党校学报发表的《政治体制改革五议》中对未来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要坚持“三清四权”的主张:即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废除特权、弘扬民权、约束公权、保护私权,产生了广泛影响;
    在电子政务这一跨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并在2005年第一次提出中国电子政务发展道路应该是:“集约化、低成本、见实效”,被国内所公认,并得到业界广泛认同。其撰写的研究报告,受到到中央领导的批示。
   按照中央部署,调整行政管理的纵向层级管理,必须实行强县扩权战略,减少管理层次,实现管理重心的下移。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国家行政学院博导、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汪玉凯教授接受人民网理论频道记者采访时认为,要把省直管县放在未来我国城乡一体化大战略中来观察。在城乡一体化大战略下,加快省直管县改革步伐,减少行政层级、强县扩权、管理重心下移,为未来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提供体制保障。

   汪玉凯表示,加快省直管县的改革,正是实施纵向层级管理所采取的重大步骤。

    第一,适度微调省级行政区划,增加直辖市的数量。对一些大省、或者行政区划有明显不合理的地方,可以对省级行政区划作一些微调。但这样的微调,很难增加省级建制,只有增加直辖市,如把大连、青岛、厦门、宁波、深圳等设置为直辖市,才能增加省级单位的数量。按照我国的区域面积和人口,我们认为,未来我国的省和直辖市的建制,加起来至少应该不要少于40个。

    第二,要进一步划清中央政府、省、县、市的职责权限。明确不同层级政府在社会管理和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并建立中央与地方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第三,要通过省管县改革,推动管理重心的下移。县是我们定位的重要城市化工业化载体,县级政府的权力还远不够,大量权力集中在省、市,财权和行政能力不匹配。县级、市级政府承担了更多的社会管理和公共管理职能,但相匹配的财政能力是远不足的。通过省管县改革,要进一步把更多权力直接下放到县,推进管理重心下移,使得县上财权、事权相匹配。

    第四,要在省级范围内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县财政并入省财政之后,平均每个省都近百个县,但县和县之间发展极不平衡,因此在省级范围内建立起规范的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就非常重要。这可以使得县域的强县扩权在一个相对公平的状态下推进,而不是强县越强、弱县越弱。

   第五,经过严格的论证和测算,可以考虑对县的行政级别升级。或者将县委书记、县长领导职务升为副地级,把乡镇长升为副处级,这样有利于稳定基层管理队伍,调动基层领导干部的积极性.

          2013年7月,由汪玉凯撰写的官邸制建议方案,经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上报中央。作为“中国特色官邸制研究”课题负责人在今年6月初步完成课题,共形成三个研究报告:《国外官邸制研究》、《中国古代官邸制研究》、《当前我国领导干部住房现状分析与改革趋势》。

建立“官邸制”的四点建议

   第一,明确实行官邸制的适用范围和主体资格条件。从国外经验和我国的实际状况看,我们认为,在我国建立官邸制首先必须明确实行官邸制的范围。确立官邸制范围不一定只与官员的行政级别挂钩,主要是从国家尊严、工作性质、工作需要、有利于廉洁四个原则出发。鉴于此,我们认为合理的官邸制范围宜限定在:一是党和国家领导人中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及其他政治局常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书记、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以及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三是市、县(含县级市)两级的书记、市长(县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四是异地交流的领导岗位,如组织部长、纪委书记、公安局长等。如果不属于异地交流任职的官员,可以执行正常的房改政策,不属于适用官邸制的范围。

对其他党和国家领导人可以实行公宅制。实行公宅制度的官员群体,主要指那些不参加房改的正部级以上,但又不属于实行官邸制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为他们在任职期间提供公宅,卸任后搬出。具体来说主要包括除政治局常委以外的政治局委员、国家副主席、人大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等。

在确定实行官邸制和公宅制的范围时,有两个问题至关重要:一是要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也就是从新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中实施,原领导人以及离退休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可采取自然过度的办法。二是研究建立原领导职务和新任职务之间的对接机制。比如原来一位参加过部长级房改的领导人如果提升为国家领导人了,那么可在保留原来房改房的同时,享受国家提供的官邸或者公宅,任期结束后应该搬出。可在保留现行正部级领导干部享受220平方米住房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补偿。只有这两个问题解决好了,这项改革才有可能真正启动。

    第二,要积极探索异地任职干部“官邸制”的改革路径。在异地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中,最高的只涉及到正部级。鉴于我国正部级以下的领导干部都参加了房改,所以原则上在异地任职入住官邸时,不管其是否携带家属前往,领导人的原房屋都应该保留,但任职期满后必须从所住官邸搬出。考虑到房屋在不同地区间的价格差异很大,对那些从低房价地区交流到高房价地区的领导人(比如进京),就要考虑相应的补偿政策,如确保在原地的房屋出售之后,可以容许其在京购买相应面积的经济适用房。

在实行官邸制的过程中,还可以有一定的灵活性。比如考虑到未来绝大多数异地任职的年轻领导干部都没有参加过房改,因此这些人到新的任职地可以有多种解决住房的方式:一是可以选择由国家提供的公宅。二是可以按市场价租房或买房,国家提供租房补贴,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就不能继续享受租房补贴。三是对一些退休后愿意回原籍颐养天年的官员,国家应该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

    第三,官邸和公宅一律由国家统一建造、购买或租赁,并按照严格的制度配置设施和修缮。按照国际惯例,绝大多数官邸和公宅都是免费入住,即使交费也是象征性的。按照我国国情,我们认为,对于国家拥有的官邸和公宅实行免费入住较为合适。这些官邸和公宅的内部设施配置与维修,国家要建立统一制度,予以规范。

我国过去虽然没有建立起官邸制度,但国家所拥有的公房数量还比较多。因此,在建立官邸制和公宅制的过程中,首先要按照实行官邸制和公宅制的范围、对象等,明确现有房源;对历史上形成的包括已经离退休的党和国家领导干部的住房现状等,进行详细的统计和调查。只有做好这些基础性工作,处理好多方面关系,才能减少建立官邸制的阻力。

   第四,建立严格的住房监察制度。首先要全面清理领导干部的现有住房。特别对那些曾经在多地任职、交流、进京的领导干部的住房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对多占住房的要限期清退,逾期不退的除按市场标准加倍收取租金外,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交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其次要建立领导干部住房申报制度及住房档案,加强动态管理。同时要建立和健全领导干部住房腐败问责制度,明确住房腐败的问责对象、程序、内容、方法和责任追究范围。第三要推进干部住房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一方面公开实行官邸制和公宅制的范围、对象,国家对官邸和公宅的配置标准、补贴标准,其他级别官员的住房标准,干部购买或建造住房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以及违规超标占有或建造住房处罚的具体规定等。另一方面要畅通群众对干部住房腐败的投诉、举报、反映机制,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固始汪德进 发表于 2014-3-23 13:13:56

真乃汪氏才子,即想到,又能说出,写出,若执政,定是清官。

乐平汪成发 发表于 2014-3-23 14:11:22

引用第1楼固始汪德进于2014-03-23 13:13发表的:
真乃汪氏才子,即想到,又能说出,写出,若执政,定是清官。 http://www.iwangs.com/bbs/images/back.gif

汪中岗 发表于 2014-3-23 16:31:08

引用第1楼固始汪德进于2014-03-23 13:13发表的:
真乃汪氏才子,即想到,又能说出,写出,若执政,定是清官。 http://www.iwangs.com/bbs/images/back.gif

桃园汪银河 发表于 2014-3-23 19:04:35

引用第1楼固始汪德进于2014-03-23 13:13发表的:
真乃汪氏才子,即想到,又能说出,写出,若执政,定是清官。 http://www.iwangs.com/bbs/images/back.gif

风雨兼程 发表于 2014-3-24 05:56:38

因为根本的原因,建议的作用,不会太大。

风雨兼程 发表于 2014-3-24 05:57:53

任何触及利益集团的改革,都不可能施行。

真正的改革,就是割权贵的机机,这可能吗?并且还要他们自己割自己的机机。

固始汪德进 发表于 2014-3-24 07:38:40

回 6楼(风雨兼程) 的帖子

若有建国初期惩治腐败,杀张子善,李青山的铁腕,真能起到杀一儆百之效。

九江汪毅 发表于 2014-3-24 15:29:57

引用第6楼风雨兼程于2014-03-24 05:57发表的:
任何触及利益集团的改革,都不可能施行。

真正的改革,就是割权贵的机机,这可能吗?并且还要他们自己割自己的机机。 http://www.iwangs.com/bbs/images/back.gif

镇雄汪辉 发表于 2014-3-26 19:31:38

博学多才,乃汪氏骄傲!如有平台,定能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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