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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1 22: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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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四修契约:(以下议约,随着时代的变迁已毫无意义,今摘录若干于此,一窥原谱旧貌,二可领略我族历史)
立议约:
汪贻谋堂族尊松年、户长邦楷等,情因我族自嘉庆年间建祠、修谱、开葬后各处祖山标管无异,所有已载谱,祀田租稻,除纳粮春秋祀用度外,其余租谷,昔年首事占魁、玉成、炳蔚、敦复、桂林、雨霖诸先公等均放生息,集腋成裘,置李庄祀田七斗五升,租谷、亩数载明契据,今又载谱。
突道光二十五年,金姓盗葬薛家脑我四世祖山,构讼连年,讼费无措。公议将筲箕凹余穴并祠宇左右开葬,得费归公,以度讼费。凡在山葬棺者,公议给发,准字为据。嗣因祠宇捐坏,牌位、谱牒均宜修理,公议敛取丁亩牌位各费,尚不敷用。议将筲箕凹雨田公上首空穴开葬二棺一冢,又祠宇下首复行开葬,其价归公度事。葬棺者亦照公发准字为据。日后筲箕凹祖山永不能开葬,其余祖山能开葬则开葬,不能者永不开葬。此系合族义举,公同商酌,非一人私见,倘有违议者,轻则家法惩治,重则禀究。费用公出,不得遗累一人。恐口无凭,立此议约,载明谱据,永远存照。
同治六年十一月二十日立议约 汪贻谋堂
族尊 松年 户长 邦楷
敦实 贵德 文蔚 德文 长林
轮一 椿年 寿昌 凤仪 德春 德维 慎行
子彬 鹤松 子贤 鹤龄 中岳 思明 双盛
俱押
立议单:
彭绪万、江彦超等,今因彭律四将田产一业出售与汪贻谋堂名下,所有事宜开列于后。
一、议田种五担五斗,大小坵数不计,坐落九重岗保,土名李家大塘冲,登用大塘水利鱼泥,照田公用,门首塘一口独管;张人田种九斗五升,仅登浮水,庄界内小塘一口独管。
一、载折实田亩一十四亩四分五厘,塘亩在内,在日四里一甲彭顺串内当差。
一、庄屋草房一所,棋盘四正,门窗户扇俱全,听折去另架。
一、稻场、石磙、菜园、粪宕、棉地,俱系独管。
一、山厂、树木,东至田边,南齐张人山连界,西齐墙坝上至分水,北齐人行大路为界。
一、老宅后彭人坟茔一处,后齐墙坝左,右穿心八丈,以至稻场后边,俱以立石为界,汪人不得抵塞阳道。
一、大塘边山厂一片,四股之二树木在内,在上随田捍厂、沟埂、树木,余基隙地,并无遗留。
一、老契一纸缴付。
一、田上典纸卖主取缴。
一、额租稻三十五石。
一、高堂劝议银二十五两。
一、通家大小劝议银三十两。
一、润笔银十五两。
一、羁庄银五十两,俟彭出庄交兑。
一、出屋香火礼二十两。
一、时值田价纹银二百八十两,银系九七色九七折戥,凭曹法比对。
一、中资买三卖二,平内扣。
乾隆三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立议单
允议 彭律四 押
汪贻谋 朱礼佩 陈怀四 汪遥青 彭绪万 陈宝玉 江彦超
汪楚玉 吴燕题 桂钟秀 彭峰高 彭尧章 彭正万
俱押
立议约:
汪贻谋堂首事东山、轶伦等,情因我族建祠越费,于嘉庆十年已经公同立议,将筲箕凹祖山以及各处公祖山,俱议价葬棺,凑办公事,迄今三载,无一遵葬。询其故,议葬之穴过低,议葬之价过高耳,以故祠工不成。除收丁亩乐输外,现越银叁佰有零,而族丁薄弱甚多,殊难复派。我等目及公事,无可如何,将为截卖礼祀田,以度祠事,而祀田无几,诚恐祠成而祀废,将为因循以坐视,势必公事而无成,只得公同再议葬棺,更改葬所,酌议地价以济公事。夫以祖坟之空穴而添葬子孙之棺,在祖宗亦无不安。以合族之公山而遵议始葬,出价银以竣祠工,在子孙亦无不顺生顺死,安一举两善。
公议一世祖冢左右两空穴,议葬两棺,每一棺出地价银一百五十两整,并排四冢外边各葬一棺,每一棺出地价元银六十两整,右外边小乳穴议葬两棺,每一棺出地价银一百两,在外边三冢空内议葬两棺,每一棺出地价元银五十两,外李家园、黄家园、鎗山南园、鎗山嘴、祠堂下湾五处俱议葬棺,议各处葬一棺者,出地价银十两整;外鎗山东土裴葬一棺者出银五两。凡葬棺者俱系有坟无境,后准培脑,前准开阳,俱准现葬,不许告基。凡葬棺者,认定葬所,报名填议,备席约首事等。公具收字领银以办公事,祠成议即重修族谱,谱成再为刊刻于谱,镌石于祠,永为立禁。此系从权立议为公之举,嗣后凡属公山,毋许添葬,倘日久有不法墓裔藉口盗葬者,公同掘起,处以家法,如有不遵,送公究治。立此为据。
本年十月二十六日首事等公请地师,登山验明一世祖冢左右两空穴,四冢外边空穴,右外边小乳穴,左外边三冢空,内议永不添葬,余穴仍照议内地价银数阄葬。
又批:十二月二十日公同面议,酌量减价,所议的实葬所、实价及葬棺名目列后:
思万:阄葬母棺、妻棺于李家园,癸山丁向,实出足钱十千整。
良献:阄葬父棺、母棺于李家园,艮山坤向,实出足钱七千文整。
志美:阄葬父棺于李家园,艮山坤向,议实出足钱六千四百文整;又准伊告基于鎗山东
土裴,艮山坤向,以葬母棺,议实出足钱六千四百文整。
云高:捐羁顶银二十两整,日后存公,议将祠堂下湾庚甲向,葬伊妻棺,并日后葬伊棺;又允捐羁顶银十五两整,日后存公,以为久远祀费。
永炽:阄葬父棺于鎗山嘴,壬山丙向,实出足钱五千六百文整。
仁和:阄葬伯父峙千于鎗山东土裴,艮山坤向,议实出足钱两千六百文整。
振举:阄葬父棺于筲箕凹老坟南、古冢外大空,乾山巽向,实出足钱三十二千文整;又准伊旁父冢右告基葬妻棺,乾山巽向,议出足钱二十八千文整,禁葬基平。
四美堂:阄葬母棺于筲箕凹老坟南之大空右边,辛山乙向,议实出足钱四十八千文整。
嘉庆十二年四月朔日立议约 汪贻谋堂 首事
结义 东山 思万 名烈 驾万 轶伦 云广 状猷
克交 克明 启周 盛和 桂芳 振举 永和 押
凭戚友 陈立进 张凤岑 张梅占 酆文昭 俱押
立议约:
汪贻谋堂首事维周、结义等,情因我族建祠,除原收丁亩、乐输并售公田等项外,尚越费多多,因于嘉庆十年公同立议将祖山余穴添葬,取价凑办公事,讵延搁两载,无一遵葬。及问其故,乃议穴过低,议价过高耳,复于十二年四月、十月、十二月三起立议、批议,公请戚友地师登山更改葬所,酌减地价,间有阄定葬所,有碍老坟,仍然禁葬者;间有阄定穴低价高,仍然不葬者。至后批定的实葬所葬棺名目及实出地价,仅得足钱百有余千。现在祠工未成,而重修族谱工近告竣,牌位、对匾、供棹、器皿等项又在起工,费益加越,实无处设法,只得公同再议敛费,以襄盛举。公议乐输,听人量捐田亩,照一亩出足钱二百文;领谱费正谱照一套出足钱一千五百文,余谱照一套出足钱两千二百五十文。倘仍越费,另行酌议。夫冥空之灵,尚有果报;况祖孙一气,岂无庇荫乎?各宜竭力办公,毋致坐废贻诮。立此议约,付镌谱末,久远为据。
嘉庆十三年十一月冬至日立议约
维周 结义 思万 名烈 盛和
驾万 轶伦 元芳 俱押
怀清笔
立议约:
汪东山、章百安等情因汪树德堂原买枧架山邓性田山一业,今壮猷同弟、侄商议,情愿以宅后西首阴地一穴,并与侄德良名下安葬亲棺,四至界址:上以软颈,下以宅后墙脚,东以分水抵邓性界为界,西以干沟为界,前准开阳。公议德良出地价足平银二十两整,从公应办公事。自并之后,听从德良扦葬、蓄树荫坟。嗣后毋得以德良私侵公境藉口。今欲有凭,立此议约,以为久远之计存照。
嘉庆八年十二月初二日立议约
允议 壮猷 践猷 俱押
叔祖 东山 叔 轶伦 邦干 章百安 俱押
叔 怀清 笔
立议存留坟境合同:
华云锦、张良弼等,情因汪树德将原买邓斯德同伊侄时成等坐落枧架山田产壹业,吐退与邓时中、秉中名下管业,所有宅后汪人安葬祖茔存留四至界址:上齐本山大乌石沟为界,下以本山高坎脚横截,东抵龙口老界石,直下至塘边为界,直上至乌石为界,西抵干沟为界,坟前阳道以本屋龙口西首横二丈,后齐高坎,前齐塘边,俱以新立界石为界。庄屋议定,立即折去,让基另架。此系汪人存留界址,我等立议与吐退勘合,邓人允议,付汪收执,久远为据。
允议 邓秉中 时中 汪树德 俱押
嘉庆十一年腊月十八日立议存留
嵌合 张良弼 邓时成 廷禄 时义 邓左周 汪轶伦 华支锦 俱押
汪锦江 笔
立议拨单:
汪壮猷同弟践猷、德良、德修情因叔考成业乏嗣,去世之日,虽三弟定盛承重,未曾立继,永存宗祧,不幸盛又早殁,以故予弟兄析爨之时,奉先严命,仅照予弟兄四股均派分关,据兹因重修族谱,予目击墨稿,不忍叔考无嗣,欲为立继,当备祭资,请凭族戚公同商议,四弟践猷情愿将次子邦瑶出祧于定盛支下为嗣,以登族谱。予等情愿将分关外续置姚庄田种仍存三担八斗五升,载亩八亩一分,庄屋基厂等项,俱照原买姚姓契议管业,当差以为叔考祀田付邦瑶管业。后凡遇公事总仍照予弟兄叔侄四股均派。至枧架山坟山、墓田、荫树并张子滩公田等项亦仍照予弟兄叔侄四股均派管业,邦瑶不得以承祧叔考,妄生觊觎。至若邦瑶本身兄弟等应分产业等项,听践猷自为处分,不干公事,立此议拨单,公同允押,付邦瑶收执,久远为据。
嘉庆十三年十月初十日立议拨单
汪壮猷 践猷 侄 德良 德修 俱押
凭族戚 梁绍元 张德和 酆文昭 章百安 张邦升
叔 轶伦 理升 弟 允和 志美 桂芳 元芳
叔 情清 笔
立杜卖阴地契:
姚义和、福长等,情因祭费不度,公同商议,情愿将牛栏铺保枧架山土名棉匠湾睿川、文光二公祖坟傍余穴一处,其界上抵胡、王二姓毗连横址界石为界,下齐本山脚高坎为界,左齐圹爪心,直上抵胡、王界石为界,圹爪下斜齐石碑与李姓毗连新立界石为界,右齐阴沙外干沟为界。四至踏看明白,境内并无遗留寸土尺木,凭中立契出杜,卖与汪树德堂名下,在上听其择吉扦葬、蓄树荫坟管业。当日得受时值地价纹银五两整。所有各项礼银在内,比日亲手领讫,另不立领。自卖之后,无得异说。倘有亲疏人等争索,卖者一力承管,不干买者之事。此系二意情愿,并无逼勒等情。今欲有凭,立此杜卖阴地契,永远大发存照。原有老契,因有坟茔,不便缴付,要用取出,公照原笔。又批
道光廿二年三月廿八立杜卖阴地契
姚助义堂首事 姚义和 福长 贵和 昌胜 五保俱押
凭中 黄自富 方成支 方春林 汪占胜 胡其富 华月桂
赵元德 姚德成 魏宝和 姚胜千 何志训 方联贵 徐学原
汪荣春 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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