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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与非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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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_达成(来自汪氏发详地一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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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1 09:0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性认同
  发表于《东南文化》2009年第一期
郑柳青  陈兴中
(四川旅游发展研究中心,乐山师范学院旅游学院,四川乐山 614004)
                                          
摘要:文化遗产是人类创造的文明结晶,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难以区分,两者只是侧重点不同。本文辨析了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运用大量案例解剖了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非物质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物质性,并探讨了两种文化遗产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进而指出对文化遗产真实性、完整性保护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真实性;完整性

一、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区别与联系
1.《世界遗产公约》对其概念的界定
文化遗产是人类以其聪明才智创造出的物质和精神产品的结晶,是最具价值的自然历史和人类历史遗存,是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典型体现,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见证[sup][1][/sup]。1972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届世界遗产大会通过了《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把世界遗产分为:1、人类的创造。包括世界遗产类别中的世界文化遗产、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2、大自然的创造。3、人类与大自然的共同创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自1979年实施了“世界遗产名录”项目,极大的促进了全世界物质遗产的保护工作。经过10年的实践与思索,人们感到对物质遗产进行保护的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消亡,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更严峻的保护形势。因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89年11月在25届第29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保护民间传统文化的建议》,要求会员国给予极大的关注。1997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9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建立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决议。2003年10月教科文组织第32届会议在巴黎通过正式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从联合国的条文关于两种被保护的文化遗产类型提出的先后顺序可以看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不断探索与总结,对于文化遗产的认识在不断深化。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两个遗产公约中表述了两种遗产的内涵:
根据《世界遗产公约》(关于物质遗产保护的世界公约),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从历史、艺术、人类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文物、建筑群和遗址,公约将物质文化遗产分为:文物、建筑群和遗址等3个主要形式。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展现、表达、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制品和文化空间。”所保护的对象划分了五大类: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由此可见,这个保护范围是相当广泛的。
对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北京办事处文化项目专员木卡拉是这样解释的:“物质文化遗产指有形的或不可移动的物体或景观,如印度的泰姬陵,中国的长城和埃及的金字塔,这些物体或景观对人类文化和历史有重要意义。以此类推,我们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及不可触摸的。而令人惊奇的是,融入一个国家文化的传统技艺或宗教活动的产物也被称为非物质遗产,如手工艺品、建筑和服饰。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可以被定义为各种形式的传统、大众或民间文化。”[sup][2][/sup]
2.二者的区别与联系
近年来,在对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日益深化的同时,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不可分离的关系也逐渐被认识到。在前文列举的《世界遗产公约》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关于遗产的定义上不难看出,两种遗产类型之间有着相互联系与交叠的部分。《世界遗产公约》把二者都归并为“人类的创造”。指出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具备典型意义、独特文化、审美价值等非物质的精神性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二条规定,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种群体、团体、有时候为个人视为是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事实上包括了与非物质遗产相关的物质要素。相应地,有关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要素也被补充进2005年修订的《世界遗产公约实施操作指南》(第82条)。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标准包括了除材料和形式等有形因素以外的设计、技术传统、使用功能、精神感受、语言以及其他相关形式的无形的文化遗产。笔者认为,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都属于人类创造,而且物质遗产必然包含精神内涵,非物质遗产必然依托着物质载体,这是它们本质的联系;它们的根本区别在于,一个是以物质形态表现人类创造的固态文明;一个是以精神形态如传统、语言、行为表现人类创造的活态文明。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区别与联系如图所示:


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别与联系示意图
(1)文化遗产兼具“物质”和“非物质”两种因素
所有文化遗产都包含了“物质”和“非物质”两种因素,无论被归于“物质文化遗产”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等,还是被归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两种遗产均是人类创造活动的结晶。只是在文化遗产的认定中,两种遗产的侧重点不同,如故宫、长城等物质文化遗产侧重表达的是历史的遗存景观,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是以人为主线的活遗产,更注重的是技能、技术、知识等非物质因素的传承,至今仍然进行着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的创造性活动。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不可或缺的两个组成部分。
(2)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互依存、互相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关系密切,不是孤立存在而能截然分开的,而是相互依存、互相作用构成一个综合的整体的空间,其中非物质文化促生物质文化,而物质文化中包含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例如:剪纸艺人的艺术传承和创作构思,剪纸的技巧工艺是无形的非物质文化,其促生的剪纸作品则是物质文化;同样道理,古琴乐器本身是物质文化,而古琴的制作工艺、弹奏古琴的手法和技巧、口传心授的乐曲调式、传统记谱方式方法、演奏形式或仪式等等综合在一起形成的文化的链接,才够得上是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sup][3][/sup]。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便犹如人的生命肌体与灵魂,没有灵魂,肌体便不会有鲜活的生命动感,它们缔结一体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也是今天我们常说的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相依相存的关系。
笔者认为,解剖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性有利于我们更准确的认识这两种文化类型,更清晰的理清两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从而采取更完整的保护措施。
二、世界文化遗产的物质性与非物质性认同
1.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非物质性举例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有着5000年文化连续性的国家,中国的文化遗产根植于中国特定的自然条件、历史背景,并由此形成几千年的文化积淀,原初创造主体已经远去,作为客观化的物质遗存成为了中国历史文化的载体,所依附的涉及美学、历史、科学、观念等特殊印记均是非物质性的要素,它的意义和影响远远超越了物质本身。笔者以《世界遗产公约》对物质文化遗产划分的文物、建筑群和遗址三种主要形式加以阐释。
(1)文物的非物质性
据国家文物局的统计,目前中国已知的地上、地下不可移动文物有近万处,国有馆藏的各类可移动文物约万件。作为世界文化遗产的龙门石窟被誉为世界最伟大的古典艺术宝库之一,极具代表性。龙门石窟规模宏大,气势磅礴,窟内造像雕刻精湛,堪称展现中国石窟艺术的“里程碑”。龙门石窟是北魏、唐代皇家贵族发愿造像最集中的地方,汇集当时石窟艺术的精华,这些洞窟的开凿是皇家意志和行为的体现,具有浓厚的国家宗教色彩,所以龙门石窟的兴衰,不仅反映了中国5至10世纪皇室崇佛信教的盛衰变化,同时从某些侧面也反映出中国历史上一些政治风云的动向和社会经济态势的发展,反映了大一统的中华民族认同。因此,它的艺术性、宗教性、政治意义是石窟文物本身所无法比拟的。此外,敦煌莫高窟、秦始皇陵及兵马俑坑、大足石刻、山西云岗石窟等等均是世界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所蕴涵的历史文化价值也都超过了其物质本身的存在。
(2)建筑群的非物质性
孔庙是象征中国古代文化传统的古迹建筑之一,中国孔庙的非物质性表现在建筑文化、礼乐文化、陈列文化和“庙学合一”的教育文化几大方面。中国的孔庙,黄瓦重檐,雄伟壮观,庄严肃穆,具有中华民族传统建筑风格,是文化艺术和建筑艺术融为一体的宝贵遗产;孔庙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祭祀孔子的庙宇,也是孔子礼乐文化传承的最好见证,在各地孔庙的祭祀活动中,参照历代礼制进行乐舞表演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孔庙的陈列文化紧紧围绕孔子及儒家文化展开,在艺术风格上自成一家;孔庙作为儒学的载体,反映了统治者治国安民的政治主张,庙学合一体系的确立,使它成为了中国传统教育的基础。从孔庙物质本身上看,它无非是一个祭祀孔子的场所。但从它的非物质性来看,它又充当着传播儒家伦理教育和儒家政治文化思想的重要作用,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此外,中国众多的建筑群如北京故宫、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苏州园林、武当山古建筑群、西藏布达拉宫和大昭寺、武当山古建筑群等等都有几千年源远流长的历史,创造出了优美的艺术形式,并达到高度发展的工程技术水平,具有深刻的文化、学术和艺术研究等非物质性价值。
(3)遗址的非物质性
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成吉思汗陵非常典型地反映了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互依存、相互促生这样一种关系。成吉思汗陵是供奉由达尔扈特人保存的成吉思汗遗物的建筑,1954年建造。五十几年来,这里已经成为祭祀成吉思汗和蒙古族先人的最为重要的场所,其正统性得到了整个蒙古民族的认同。根据蒙古族的传统,达尔扈特人负有保存、携带、祭祀成吉思汗遗物的责任,同时也负有组织进行各种相关祭祀活动的责任,这种传统在成吉思汗去世之后开始形成,已经延续了近800年的时间,从未中断。今天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已与成吉思汗陵区的建筑遗产结合成了不可分割的整体。对陵区物质遗产的保护也意味着对这种祭祀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成吉思汗陵的祭祀活动也被列入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这也为把这两个遗产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保护创造了条件。中国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明清皇家陵寝等遗址也体现了民族文化的交融和历史的文明,具有重要的非物质意义。
2.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物质性举例
中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起源于原始社会,绵延于文明社会,这些宝贵遗产之所以能保存至今,是因为它们始终有物质载体的存在,绝没有超物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物质性的共性,即它们总是有其依附的物质载体和人,以及存在的物质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依靠物质层面来表达和呈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载体主要是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主要的是保护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流动的、活体的,它的传承必定有一定的物质空间,有一定的文化场合和话语氛围。笔者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划分的五种主要类型进行分析。
(1)口头传说的物质性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的口头传说,起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某些“物质”形态,传的和说的都是某种具体可感的文化景物。日本民俗学家柳田国男对口头传说与当地风物的密切关系予以特别关注,认为这是传说的主要特征:“传说总是和特定的事物相关。传说的核心,必有纪念物。无论楼台庙宇、寺社庵观,也无论是陵丘墓冢、宅门户院,总有个灵异的圣址,信仰的靶的,也可谓之传说之花坛,发源的故地,成为一个中心。”[sup][4][/sup]口头传说只所以能够流传至今,其中“物质”因素起了重要的作用。如鲁班的传说与赵州桥结合在一起,使容易失传的传说获得了赵州桥同样久远的生命力;屈原的传说则与秭归、屈原故宅、女嬃庙和捣衣石等物质性的文化景观捆绑在一起,使屈原投江的传说更加有根有据,使其不被遗忘。
(2)表演艺术的物质性
表演艺术中的乐器、木偶与皮影的制作是物质形态的,制作乐器、木偶与皮影的工具也是物质形态的,其表演所处的空间环境也是物质性的。没有物质层面难以呈现其千姿百态的艺术构成。例如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列的蒙古族的长调,它的产生依托于草原独特物质性,那千回百绕、跌宕起伏、忽而高亢、忽而低回的旋律只能产生在辽阔无垠的大草原。草原牧人说:长调是怎么产生的?牧人经过一个敖包唱一段长调,长调就是这样唱出来的。但是近百年来草原遭到了空前的破坏,农耕文化的价值体系破坏了草原生态,表现草原文化特征的蒙古包文化、马文化、车文化、服饰文化正在急遽消失,没有草原,没有敖包,蒙古族长调的保护就失去了其内质——牧人心灵的绝唱[sup][5][/sup]。蒙古族长调的保护与传承,必然涉及到了它所依托的物质性空间环境。同样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疆维吾尔木卡姆,是一种集歌、舞、乐于一体的大型综合艺术形式,也面临这样的问题。这也是文化遗产整体性、真实性保护需要考虑的内容。
(3)风俗礼仪的物质性
中国的风俗礼仪在传统节日春节、元宵、寒食、清明、端午、乞巧、中秋、重阳、腊日、除夕等得以集中体现。春节是中国传统习俗中最隆重的节日,其习俗礼仪包括燃鞭炮、贴春联、挂年画、耍龙灯、舞狮子等传统至今仍广为流行,其载体鞭炮、春联、年画、龙灯、狮子等等都是有形的、物态的,这些富有特色的物质载体如今已成为中国显耀的文化标识和符号,成为了春节风俗的象征。同样,端午则与粽子、龙舟、雄黄酒、香袋、菖蒲、百草等物质联系在一起。韩国的江陵端午祭“申遗”成功,提醒我们对中国的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需加强挖掘与保护。
(4)知识与实践的物质性
中医药包含了丰富的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它对人与自然关系中的趋利避害的调治,对自然药物的认识和利用,对各种疾病的观察、诊断和治疗,均有独到的观点及防治方法,属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保护范畴。据悉,中医、中药将被列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中医对生命与疾病认知方法、中医诊法、中药炮制技术、中医传统制剂方法、针灸、正骨疗法、同仁堂中医药文化,已进入国家公布的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医文化既包含物质文化,又包含非物质文化。作为中国传统哲学的一部分,中医的哲学文化与易、儒、道、释哲学有着相当的共性和个性;中医的行为文化,疗法、诊断、制药的过程,开药方的方法都是重要的知识和实践;中医的物质文化,如中医药物、器具、店堂和诊所的陈列都是中医药文化独特的反映,流传的药典如《难经》、《皇帝内经》、《伤寒杂病论》、《金匮要略》等更是中医药文化的重要物质载体,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5)手工技能的物质性
手工技能创作的最终成果本身都是物质的,如民间艺人的造型工艺,包括民居、民间绘画、年画、版画、民间家具、民间蜡染、扎染、织锦、刺绣等,还有艺术家的造型艺术,绘画、书法、雕刻、工艺等以及制作这些艺术的工具等等都是有形的、物态的,这些造型文化本身就是一种物质的存在。许多手工技能列入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例如香山帮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客家土楼营造技艺、侗族木构建筑营造技艺、苗寨吊脚楼营造技艺、苏州御窑金砖制作技艺等与建造活动有关的传统技术,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显然都是与这类传统技艺成果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结合在一起的。在文物维修中,强调传统技术的使用,这本身也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世界遗产保护中强调对真实性的保护,其中包括了传统技艺和传统材料的使用,传统技艺和传统材料的制作本身又都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
四、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质
1、同时保护“物质”和“非物质”两种要素
这两种文化遗产类型在学理上划分非常清晰,但在具体保护操作中将它们泾渭分明地分开是不科学、不合理的。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彼此是相互依赖而存在的。只有当物质文化遗产中所蕴含的非物质的文化要素被理解和尊重的时候,它“全部的真实性”才可能得以保存;相应地,非物质的文化遗产也必须通过物质的手段才能得以展现并持续地传承下去[sup][6][/sup]。离开“物质”理解“非物质”,离开“非物质”理解“物质”,都失之偏颇。中国现有世界文化遗产24项,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6项,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4项,国家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518项,毫无疑问这些都是中国文化遗产中的珍品,还有许许多多未能列入的文化遗产同样也需要保护。文化遗产是口头与行为、物质与非物质、有形和无形的结合体,所以笔者认为所以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应该两者兼顾,不可顾此失彼。当前对于物质文化遗产应重点挖掘和保护其非物质因素,这些因素正是其遗产的价值所在。非物质遗产保护则要落实在传承人这一物质载体上,否则随着传承人拥有的观念和技艺的消失,留给后人的只是一些难解的文化遗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通过保护传承人和传承人的传承活动才能得以坚持。
2、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关于世界遗产的非常重要的两个原则。“真实性”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威尼斯宪章》(1964),之后在欧洲社会逐渐得到广泛认可。世界遗产领域内关于“真实性”的解释最初见于《世界遗产公约实施行动指南》,比较详细的解释见于《奈良文件》。《奈良文件》第13款指出:“真实性包括,遗产的形式与设计,材料与实质,利用与作用,传统与技术,位置与环境,精神与感受。有关‘真实性’详实信息的获得和利用,需要充分地了解某项具体文化遗产独特的艺术、历史、社会和科学层面的价值”。文化遗产真实性的保持还在于,“不同的文化和社会都包含着特定的形式和手段,它们以有形或无形的方式构成了某项遗产”。[sup][7][/sup]“完整性”概念包含遗产物质状态的完好程度,还强调遗产地与其所在环境的和谐、完整性,有利于更全面地认识文化遗产的价值。基于文化遗产保护中物质因素和非物质因素的密切关系,2004年在日本奈良召开了题为“保护有形与无形文化遗产走向整体性策略”的国际会议,讨论了关于有形与无形的文化遗产的并存,两者间的相互联系,以及在保护中采取整体性方针的必要性,并通过了《关于有形与无形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策略的大会宣言》[sup][8][/sup]。2005年在中国西安召开的ICOMOS(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十五届大会通过了《西安宣言》,将自然和人工的、有形的和无形的、传统与当代的要素涵盖到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深化了完整性的概念,并提出保护和管理动态的遗产环境[sup][9][/sup]。北京大学世界遗产研究中心谢凝高教授提出,《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核心就是保持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可见,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既是衡量遗产价值的标尺,也是保护遗产必须遵守的关键性依据[sup][10][/sup]。
目前中国的文化遗产正在经受经济大发展这一复杂环境的冲击和考验。地区经济要发展,旅游业被寄予了厚望,许多地方为了挖掘文化遗产的直接经济效益,采取了急功近利的态度。例如,泰山岱顶由于超负荷的错位开发,进而导致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大量旅游经营性项目的建设,破坏了环境的真实性,还破坏了自有封禅活动以来赋予岱顶的“仙境”的氛围,进而打破了泰山封禅文化于无形中的完整性[sup][10][/sup]。随着丽江古城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大量的外来人口涌入,作为文化主体的原住居民开始大批外迁,本土文化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难以保持。同时,非物质遗产的处境也令人堪忧。许多传统的非物质文化被简化为易于表演的仪式,在表演的时间和地点并不符合遗产空间真实性的要求,内容根据商业需要进行了取舍,淡化了它的精神内涵,也不符合完整性的要求。总之,经济竞争使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个层面发生变异。所以,我们需遵循“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原则进行文化遗产保护,在保护工作中把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两个层面同时展开,才能将祖先留下来的文化瑰宝以其物质的真实传留给下一代,并且将生机勃勃、延续不息的民族文化传统传承给子子孙孙,这是实现世界遗产的价值世代传承、永续利用的主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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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1 12:57:3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文章!通过对此文的学习,使我们进一步对文化遗产与非文化遗产的认定,与其中存在的必然联系等方面,有了更深、更明确的理解!值得细读、再读!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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