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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汪氏宗亲总会筹备会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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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8 18:06:19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政部曝光中国风水学会等100家山寨社团2016年04月27日 13:48
来源:新京报


原标题:民政部曝光中国风水学会等100家山寨社团
新京报快讯(记者吴为)民政部官网今日曝光了第五批100个“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其中包括“中国风水学会”、“中国风水研究会”、“中国易经协会”等多家与“风水”有关的组织。
截至4月27日,被民政部曝光的山寨社团共计427家。民政部介绍,这些山寨社团主要是内地居民利用境内外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的差异,在登记条件宽松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注册的。一些山寨社团通过开展活动、吸收会员、设立分支组织的形式行骗敛财。
民政部表示,还将根据社会举报情况持续对名单进行更新,并对已注销的社团进行监控。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继续提供名单中社团的活动线索。
第五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100家)
1.中国风水学会
2.中国风水协会
3.中国风水家协会
4.中华风水研究会
5.中国易经协会
6.中华易经协会
7.中国易经研究学会
8.中国国际易经协会
9.中国周易协会
10.中华周易研究会
11.中国周易研究会
12.中国国际周易联合会
13.中国易学家协会
14.中华易学培训师协会
15.中华易学名人促进会
16.中国易学研究协会
17.中华易学研究会
18.中华易学协会
19.中华国际易学研究会
20.中华时代名人协会
21.中华道法协会
22.中国互联网金融研究会
23.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学会
24.中国书画家交流协会
25.华人国际书画名家协会
26.中国国家书法家协会
27.中国国家美术家协会
28.中国书画家协会
29.中国职业书画家协会
30.中国画家协会
31.中华书画家协会
32.中国国际书法家协会
33.中国美术协会
34.中国美术家研究会
35.中国艺术学会
36.中国书法艺术教育学会
37.中国沫若书画院
38.中国诗书画协会
39.中国意象油画研究会
40.中国教育发展协会
41.中国教育改革促进会
42.中华美容协会
43.中国医疗美容保健行业联合会
44.中华微整形生物美容协会
45.中国先进材料学会
46.中国夏令营协会
47.中国能源行业发展协会
48.中国能源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协会
49.中国可再生能源行业协会
50.中国清洁能源行业协会
51.中国新能源协会
52.中国能源环保产业协会
53.中国能源服务协会
54.中国新能源科技协会
55.中国数码摄影家协会
56.中国旅游摄影协会
57.中国当代摄影家协会
58.中国民间摄影协会
59.中国自由摄影家协会
60.中国民族摄影家协会
61.中国人文摄影家协会
62.中国人像摄影家协会
63.中国企业家摄影协会
64.中国佛教摄影协会
65.中国现代摄影家协会
66.中国旅游摄影家协会
67.中国传媒发展研究协会
68.中国摄影家协会(与中国文联所属协会重名)
69.中国房地产业品牌协会
70.中国房地产培训协会
71.中国房地产开发协会
72.中国房地产开发行业协会
73.中国房地产行业协会
74.中国商业地产投资协会
75.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协会
76.中国工艺美术师协会
77.中国国际工艺美术师协会
78.中国国际工艺美术协会
79.中国传统工艺美术协会
80.中国直升机产业发展协会

81.中国通用航空发展协会
82.中国冷菜协会
83.中华厨师协会
84.中华金厨协会
85.中国国际餐饮协会
86.中国国缘餐饮行业协会
87.中国国家名厨烹饪文化中心
88.中国企业管理协会
89.中国注册管理会计师协会
90.中国管理会计师协会
91.中国汉服协会
92.中国榜书家协会
93.中国将军艺术协会
94.中国收藏家联合会
95.中国红色文化促进会
96.中国建筑施工标准化协会
97.中华国际舞蹈联合会
98.中国国际书画艺术研究院
99.中国企业商协会
100. 赵氏宗亲世界联合会

最后100这个赵氏给禁了这个大家研究下,我们成立中华汪氏宗亲会和当前法律有没有冲突,法无禁就可为,但现在有禁的了我们下步该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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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8 20:5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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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词条缺少信息栏、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url=]编辑[/url]吧!
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为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往与合作,2014年12月22日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印章式样以及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由于我国制定这部法律旨在调整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开展的活动,2016年4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三审稿将法律名称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修改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1]

目录



主要内容[url=]编辑[/url]
草案规定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和开展一次性临时活动的申请登记许可程序,还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2]
目前,我国对境外NGO管理可依据的法规主要有两项:一是1989年6月颁布的《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以外国商会为其管理对象,主要是那些由境外在华活动的商业机构或人员设立,不从事任何商业活动的非营利性团体。二是2004年3月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其中有对外国基金会进行管理的相关条款。
上述两项法规只是涉及目前在华活动境外NGO中的两种类型,对多数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的管理一直无法可依。因此,加快出台相应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有效规制刻不容缓。
2012年,民政部修订了社会组织三个登记管理条例,有针对性地解决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国内代表机构和在国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监督管理问题,以利于更好地依法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国内的活动,也依法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有关社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合作。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均提到了加强对境外NGO的管理。去年,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中提出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引导它们依法开展活动。十八届四中全会则提出加强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3]

法律修订[url=]编辑[/url]
2015年04月2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进行二审。草案二审稿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因此,草案二审稿将规定修改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但是,国家机关或者经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单位为中方合作单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4]
2016年4月25日,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草案提请三审。对比草案二审稿,草案三审稿拟明确法律调整范围、删除有关驻在期限规定、适当简化临时活动申请程序、适度放宽发展会员的相关限制、加强日常监管等。此外,由于我国制定这部法律旨在调整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开展的活动,草案三审稿将法律名称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修改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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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8 20:57: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出台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6年04月28日 20:40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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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记者黄小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8日下午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法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共七章五十四条,包括总则、登记和备案、活动规范、便利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2014年12月及2015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与会人员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后将法律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并多次调研,在广泛听取和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对法律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草案三次审议稿在调整范围、登记和备案、活动规范、便利措施等方面作了修改完善,框架结构合理,具体制度设计明确、具体,对境外非政府组织既有规范也有鼓励和保障,已经比较成熟,建议经本次会议进一步修改后通过。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指出,本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本法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法律规定,国家保障和支持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务。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公布业务主管单位名录,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提供指引。
  法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境外非政府组织提供政策咨询、活动指导服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统一的网站,公布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设立代表机构以及开展临时活动备案的程序,供境外非政府组织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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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9 11: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支持境外NGO依法来华发展时间:2016-04-29 07:11:12



  昨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该法将于2017年1月1日实施。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新通过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回答媒体提问。
  根据法律,公安机关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NGO)代表机构的登记、年度检查,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的备案,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郝云宏说,法律颁布以后,离法律实施还有8个月时间,作为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履行好这个职责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郝云宏表示,公安部门将尽快地研究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登记代表机构的一套程序和办法,并及时发布程序和办事指南,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提供指引和便利。此外,郝云宏表示,公安部门还抓紧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法律的规定研究制定相关的业务领域项目目录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名录,在研究以后会在适当的时机对外发布。“这都是在生效之前要提供给境外非政府组织的”,郝云宏说。
  在被问到该法出台是否意味着中国会收紧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活动的政策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表示,这个完全没有必要担心。
  张勇说,中国对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开展友好的交流、交往、合作一直抱着积极、开放和欢迎的态度,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毋庸讳言,的确有极少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企图或者已经做过了危害中国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事情。”张勇说,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的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是中国推行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热点回应
  为什么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巡视员郭林茂说,任何国家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都有不同的管理体制。中国公安机关有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公安机关还有户籍管理、国籍管理、出境入境管理、外国人在华活动管理等管理职责。因此,公安机关在管理外国组织机构及其人员在华活动方面,有丰富经验。同时,公安机关在监督管理及服务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对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也作出了规定。
  已登记过的是否要重新登记?
  郝云宏表示,近几年来,依照我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依法登记的代表机构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随着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颁布和实施,我们还是要围绕着便利服务,跟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积极研究过渡政策,在法律生效前这段时间,保证他的活动继续开展。法律实施以后,只要他们依照法律规定补充有关的材料,我们会继续给他们作依法登记。
  从事宗教活动NGO能来吗?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提到“不得非法从事或者做宗教的活动”,而且不允许他们在中国境内募捐。
  郭林茂表示,根据我国行政法规的规定,所有到中国境内来合法地开展宗教活动是允许的。当然,如果非法从事和资助宗教活动,不仅我们国家不同意,任何国家也不同意。
  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不能募捐的问题。郭林茂说,我们今年刚刚通过的慈善法中规定,只有慈善组织才能有资格进行募捐。慈善组织进行募捐必须取得民政部门发的公开募捐资格。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机构不是法人,境外非政府组织来临时活动都是短期,因此不符合慈善法关于募捐的规定,所以就不得进行募捐。
  为什么不能境内设分支机构?
  法律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郭林茂介绍说,草案二审稿规定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只能设一个代表机构,通过这次修改完善,境外非政府组织设代表机构不再限制,可根据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及开展活动的需要设立。“既然代表机构放开,分支机构就没有必要存在。而为什么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是原来有一些国外的自然科学学术机构、学术单位曾在中国设立分会,对这些已经设立的分会我们认可。”
  是否限制境外人权问题组织?
  郭林茂表示,这么多年来境外非政府组织到中国来,大部分是从事经济、教育、科学、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工作。对于境外关于人权的非政府组织到中国来可不可以?当然可以。我们欢迎和支持所有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到中国开展友好的交流与合作,我们给提供便利,他的权利依法进行保障。但是违法的行为肯定依法惩处。只要境外非政府组织遵守中国的法律是可以安心在中国开展活动的。
  中国有境外NGO的黑名单?
  有记者提问说,一些境外非政府组织说中国已经有一个黑名单,拒绝他们在中国活动,在这部法律执行以后这个黑名单要怎么处理?
  郭林茂对此回应说:“你所说的黑名单问题,我们还不知道。”郭林茂进一步解释说,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不是不让你来。任何境外非政府组织到中国来只要进行友好的交流与合作,按照中国的法律办事,你所有的权利我们都要依法进行保障,我们会为你提供一切便利。如果有极少数境外非政府组织抱着、打着交流合作的旗号,来搞违法甚至犯罪活动,我们公安部门确实要进行制止,甚至要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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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9 12:0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2016年04月29日 00:08:29 来源: 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和备案
  第三章 活动规范
  第四章 便利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本法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
  第四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相应业务主管单位。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国家建立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监督管理和服务便利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国家对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给予表彰。
  第二章 登记和备案
  第九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
  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第十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符合下列条件,根据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开展活动的需要,可以申请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代表机构:
  (一)在境外合法成立;
  (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
  (四)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业务主管单位的名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公布。
  第十二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法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材料;
  (三)拟设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简历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或者声明;
  (四)拟设代表机构的住所证明材料;
  (五)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六)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申请,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三条 对准予登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业务范围;
  (四)活动地域;
  (五)首席代表;
  (六)业务主管单位。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将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印章式样以及银行账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撤销代表机构的;
  (二)境外非政府组织终止的;
  (三)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后,设立该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妥善办理善后事宜。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涉及相关法律责任的,由该境外非政府组织承担。
  第十六条境外非政府组织未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与中国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称中方合作单位)合作进行。
  第十七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中方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
  (二)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方合作单位的书面协议;
  (三)临时活动的名称、宗旨、地域和期限等相关材料;
  (四)项目经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中方合作单位的银行账户;
  (五)中方合作单位获得批准的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在赈灾、救援等紧急情况下,需要开展临时活动的,备案时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临时活动期限不超过一年,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重新备案。
  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备案的临时活动不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中方合作单位停止临时活动。
  第三章 活动规范
  第十八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以登记的名称,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内开展活动。
  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包含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内容的下一年度活动计划报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特殊情况下需要调整活动计划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不得对中方合作单位、受益人附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资金包括:
  (一)境外合法来源的资金;
  (二)中国境内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中国境内合法取得的其他资金。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不得取得或者使用前款规定以外的资金。
  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募捐。
  第二十二条 设立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通过代表机构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银行账户管理用于中国境内的资金。
  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通过中方合作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用于中国境内的资金,实行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未经前两款规定的银行账户,境外非政府组织、中方合作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进行项目活动资金的收付。
  第二十三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按照代表机构登记的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或者与中方合作单位协议的约定使用资金。
  第二十四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执行中国统一的会计制度,聘请具有中国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五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按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外汇收支。
  第二十六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将聘用的工作人员信息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发展会员,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设一名首席代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一至三名代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首席代表、代表: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犯罪记录的;
  (三)依法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销、吊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以经备案的名称开展活动。
  境外非政府组织、中方合作单位应当于临时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将活动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书面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一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意见后,于3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开展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等内容。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未登记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第四章 便利措施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障和支持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务。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公布业务主管单位名录,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提供指引。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境外非政府组织提供政策咨询、活动指导服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统一的网站,公布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设立代表机构以及开展临时活动备案的程序,供境外非政府组织查询。
  第三十六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三十七条 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中的境外人员,可以凭登记证书、代表证明文件等依法办理就业等工作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代表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指导、监督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依法开展活动,协助公安机关等部门查处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登记、年度检查,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的备案,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约谈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以及其他负责人;
  (二)进入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住所、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五)查封或者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有关金融机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对涉嫌违法活动的银行账户资金,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对涉嫌犯罪的银行账户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冻结措施。
  第四十三条国家安全、外交外事、财政、金融监督管理、海关、税务、外国专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中方合作单位以及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资金的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开立、使用银行账户过程中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取缔临时活动: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相关事项的;
  (二)未按照登记或者备案的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开展活动的;
  (三)从事、资助营利性活动,进行募捐或者违反规定发展会员的;
  (四)违反规定取得、使用资金,未按照规定开立、使用银行账户或者进行会计核算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活动计划、报送或者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或者进行临时活动备案的,或者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登记证书、印章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一)未经登记、备案,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
  (二)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或者注销登记后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
  (三)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期限届满或者临时活动被取缔后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
  (四)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委托、资助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
  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明知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与其合作的,或者接受其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其开展活动、进行项目活动资金收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或者取缔临时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煽动抗拒法律、法规实施的;
  (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
  (三)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的;
  (四)从事或者资助政治活动,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的;
  (五)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或者临时活动被取缔的,自被撤销、吊销、取缔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中国境内再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开展临时活动。
  未登记代表机构或者临时活动未备案开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自活动被取缔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中国境内再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开展临时活动。
  有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国务院公安部门可以将其列入不受欢迎的名单,不得在中国境内再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开展临时活动。
  第四十九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对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登记证书、印章并公告作废。
  第五十条 境外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有关机关可以依法限期出境、遣送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境外学校、医院、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研究机构或者学术组织与境内学校、医院、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研究机构或者学术组织开展交流合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前款规定的境外学校、医院、机构和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违反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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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 15:29: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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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5 20:2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香港属境内还是境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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