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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江右书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文化社团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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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0-7 11:41:2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十一条 社团党组织作为文化部在京党组织系统的组成部分,统一接受文化部直属机关党委领导。社团党组织的日常管理,由社团办党组织在机关服务局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社团办党组织经上级党委授权后,负责审批社团党组织的成立(变更)、党组织负责人任免、党组织换届选举、党员发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在社团年检工作中,社团党组织的设置和活动情况,由文化部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审核。



    第十四条 社团党组织应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主动汇报工作;除对社团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外,每年至少一次书面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要对社团党建工作做出整体规划和年度部署,及时传达中央的大政方针和有关社团党建工作的指示,深入社团调查研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支持社团党组织负责人正确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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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0-7 11:41:5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十一条 社团党组织作为文化部在京党组织系统的组成部分,统一接受文化部直属机关党委领导。社团党组织的日常管理,由社团办党组织在机关服务局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社团办党组织经上级党委授权后,负责审批社团党组织的成立(变更)、党组织负责人任免、党组织换届选举、党员发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在社团年检工作中,社团党组织的设置和活动情况,由文化部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审核。



    第十四条 社团党组织应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主动汇报工作;除对社团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外,每年至少一次书面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要对社团党建工作做出整体规划和年度部署,及时传达中央的大政方针和有关社团党建工作的指示,深入社团调查研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支持社团党组织负责人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章 社团党组织主要职责



    第十六条 社团党组织除应全面履行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八项任务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工作部署、决议、决定,支持社团及党政领导按照社团章程开展工作。



    (二)协助社团党政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并组织本社团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统一战线和稳定工作。



    (三)监督社团党政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保障社团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五)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员权利,开好每年一次的党内民主生活会。



    (六)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年终统计等其它工作。



    第十七条 社团党组织应根据社团的中心工作和业务特点,自主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健康有益的组织活动,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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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0-7 11:42:5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章 社团党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社团党组织管理的对象为:已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入社团的党员和未转入组织关系但经常参加社团活动的社团领导成员中的党员。



    社团党组织对未转入组织关系的会员中的党员可提出原则性要求,不直接管理。



    第十九条 社团常设办事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和长期聘用人员(均不含在职人员)中的党员,应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入本社团党组织。本社团未成立党组织的,可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入社团办党组织,也可统一转入文化部管理的其他社团党组织,参加活动。



    第二十条 社团领导成员中未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入社团的党员,凡经常参加社团活动的,除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党组织生活外,还要参加社团党组织的活动,主动接受其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社团党组织应对所属党员的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必要的文书档案;党组织的资料和文件要专卷专人保管,保管人工作岗位变动时要做好交接,确保党组织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二条 社团党组织应接受在其常设办事机构连续工作两年以上的工作人员提出的入党申请,经教育、培养和考察,具备共产党员条件的,可以发展他们加入党组织。



    第二十三条 党员与所在社团终止工作关系后,党组织应将其组织关系及时转出。因党组织变更、终止或改组、解散等原因,需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亦应及时办理。对暂时无法转出的,可由社团办党组织代为保管,保管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四条 社团办党组织经授权后,负责文化部系统内党员组织关系的接收和在社团党组织之间的转移。文化部系统外党员组织关系的接收和向系统外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由文化部直属机关党委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党费由各社团党组织负责收缴,按比例留存后,上缴社团办党组织;社团办党组织进行汇总,按比例留存后,上缴机关服务局党委。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京外社团的党建工作,以属地党组织管理为主;团体会员社团的党建工作,参照本办法试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文化部直属机关党委与机关服务局党委、社团办党组织研究商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直属机关党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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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0-7 11:45:0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汪氏文化研究会筹备委员会的任务还很艰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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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7 14:4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
QQ:390166960   电话:0559-2354788  2354798 2354088(F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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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7 16: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积跬步不能成万里,不聚涓流不能成江海,
人心齐,泰山移,只要全体宗亲团结一心,锲而不舍地努力创造条件,申办总有一天会成功.!
夕阳无限好,七十古来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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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0-7 20: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会员代表大会我们开过了,可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郁闷! [s: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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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扬汪华文化 共建和谐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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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7 21: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一起努力吧。。。
悟以往之不谏,知来者之可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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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汪氏源流,学习汪氏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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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7 21: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时间放长些,会有收获的。
七律·喜看女孙 屯蒙辑别步尘阶,双眸晶明神度谐。
一气混元观世界,万般依赖就娘怀。
饥啼不解人间苦,梦笑惟呈弱体乖。
年老莫愁无乐趣,含饴笑弄女孙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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