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保护文物的角度,以书面形式向村委.乡镇.文物局.县政府分别报告并强烈谴责。
2:找律师,拿起法律武器进行制止。
3:研究会出面协调。
4:有组织.有程序不要强行闹事。
5:坚决不能让破坏阴谋得成。
6:万-解决不了,各地研究会给县政府写信。 支持临清汪氏的意见 ,:坚决不能让破坏阴谋得逞。 一、 气愤中
二、 “危难之际方显英雄本色”!道生本家再次出手,令人起敬!不愧为当代汪姓旗手!愿与之同仇敌忾,并肩奋斗,想我辈汪姓子孙应同此心.“冒雨百多公里的摩托车”,风雨兼程,道生本家:真替你担心,请保重,安全第一,我们需要你.
三、 几点推测:
1, “87年村从东河口镇毛坦厂房管局,以6700元买入井塘村,24年后今天卖给本村朱开发”,几次买进卖出,说明当地政府的文物管理部门没有承认该“汪氏宗祠”为文物.
2,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现在的产权归村委会所有,作为“集体公益财产”,只要①不触犯法规②不是文物③得到上级政府同意,那么村委会就有权处置,合同当然也合法有效。
3, 当地本家或许无资格参与,或许没有能力干预,或许迫于生计自愿出售…,在证实当地本家恶意谋利出售之前,不妄加谴责.
四、 几种手段(和谐第一):
1, 要求当地政府部门认可该“汪氏宗祠”为文物.
2, 根据“井塘村”卖给“本村朱开发,价格是38000元协议已签过”的信息,可以向<协议>双方商量,陈之以情,晓之以理,只要<协议>的双方一致,任何<合同><协议>都可以无效.
3, 向“朱开发”商量,以高于原来价格的38000元买进.
五、 可能的结果:
1, 原<协议>双方不接受商量, <协议>继续合法有效, “朱开发”买进,被“拆除建场房”, 全部努力落空;
2, 原<协议>双方不接受商量, <协议>继续合法有效, 从“朱开发”手里,以高于原来价格的38000元买进;
3, 原<协议>双方接受商量, 放弃<协议>,然后, 从“井塘村”手里,以原来价格的38000元买进;
4, 得到政府部门认可为文物.
六、 后续问题:
目的:该“汪氏宗祠”不被“拆除建场房”,通过大家众志成城的努力,是容易达到的.
目标实现后,该“汪氏宗祠”的产权归谁所有?由谁维护?能维持多久?
比较理想的是归当地本家所有,但当地本家愿意吗?
归当地文物管理机关所有,则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了.
七、 引发的思考:
在十姓九汪的徽州大地,还有多少类似的汪姓古建筑,岌岌可危,等待我们去奔走?
回 46楼(汪德林) 的帖子
如实在不行,我们汪氏宗亲成立专用账号。大家义捐,也不能落到别人手中。本家宗亲们想想办法救救呀!- 六安州山王河----汪氏宗祠 德平:对不起,刚才,不在线.
假如申报文物,下面资料供你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第十三条
......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