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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兑奖期应该延长(转)
2007年7月,在京打工的安徽枞阳县人汪亮解购买体彩 “七星彩”中了500万元,因回老家错过28天兑奖期限, 500万巨奖得而复失,在向体彩中心讨要奖金无果的情况下,将国家体彩中心和北京体彩中心告上法庭。
法院驳回汪的诉讼请求,但有律师认为,彩民购彩一旦中奖,就和彩票中心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彩民对自己的债权享有完全处分权,彩票中心只有依约向中奖者兑付奖金的义务,没有权利单方规定兑付期限。即使要限制时间,也只能源于法律直接规定或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而不能以单方声明为准。
“我怎么也想不通,为什么兑奖期限要设为28天。”今天上午,市人大代表、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主任厉明在接受采访时说,他是早上在来开会的路上,看到本市 “566万元大奖被弃”的消息的。
明知获奖而故意弃奖的人几乎不存在,目前发生的弃奖都是因种种原因错过兑奖期,如出差、旅游、探亲等。国外的兑奖期限一般为半年到一年,而我国目前的兑奖期限太短,不合理。厉明代表说,彩民花钱买彩票,实际上就和彩票发行机构形成了某种合同关系,法律规定合同关系时效是两年,建议兑奖期限据此适当延长,如半年或一年。
记者注意到,国务院法制办近期在其官网公布了 《彩票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对彩票管理体制、发行和销售管理、开奖和兑奖管理等内容都有具体规定。彩票兑奖期限将从原来的28天—30天延长至60天,未成年人不得参加彩票兑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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