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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和开发农村的文化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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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9 13: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看到一本杂志上一篇关于古村落的保护与开发的文章,觉得很不错,特意转上家网与大家共享。

保护和开发农村的文化记忆
杨晓蔚
        古村落是我国数千年农耕文化的结晶,是我们宝贵的文化遗产。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活动在全国各地的推进,古村落及其古村落文化的保护和开发进一步受到各地有关部门、相关人士的重视和关注。只有积极探索多形式的保护方式,促进古村落保护与新农村建设的和谐发展,就能使古村落获得新的发展契机,焕发出新的青春火力,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当代作家冯冀才先生认为,保护古村落是农村文化发展中走现代化与传统化相融合、经济与文化相统筹、自然与社会相和谐的目标,实现历史文化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统一。
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好古村落保护开发与新农村建设的关系
在古村落的保护问题上,我们应坚持以人为本的保护理念,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处理好古村落保护与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活的关系,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不能为单纯保护而保护。
       建设社会注意新农村,目的是为了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改变农村落后面貌,改善农村生活生产环境,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我们要保护好祖先六给我们的古建筑、古村落,保护好乡土农村原有的生活状态,但不能因此影响经济发展,影响老百姓的生活质量,而是要通过科学合理的手段,根据现代生活的需要,在保持原有历史风貌、明确古村落发展限制要求、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改善古村落基础设施条件,使生活在古村落中的群众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可以采取“保存外貌,改造内部”的做法。逐步整治,以适应农村居民现代生活的需要。否则,就会影响老百姓保护古村落的积极性,甚至产生抵触情绪,反而不利于古村落的保护。
        在保护模式上,可以考虑“建新村、保老村”的村落发展方向,不必“拆旧建新”或大拆大建。这样不仅可以为古村落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也可以为古村落居民过上舒适、方便的生活提供保障。如地处深山的千年古镇——富阳龙门古镇,在新农村建设中,十分注重传统文化的保护,对古建筑修旧如旧,恢复其原来式样,并开发旅游项目和农家乐,使当地居民迅速富起来,村里又适应富裕起来的农民改善居住环境的要求,统一规划,按照传统民居的样式在古镇周围建设新村,不仅保持龙门古镇的原村容村貌,还使古镇经济得到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要把新农村建设与古村落资源的合理利用、适度开发结合起来。
        从目前来将,古村落作为一种极富吸引力的文化旅游资源,正成为许多地区,特别是欠发达地区提升当地经济水平的重要手段。对古村落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适度开发,能使古村落得到有效保护。村集体和村民也能在开发中增加收入,尝到甜头,从而激发集体增加投入、滚动开发的积极性,形成保护与开发的良性循环。兰溪诸葛八卦村。1994年门票收入仅为2万元,到2006年已将近达到1000万元,同时带动了第三产业的发展,仅交通运输、餐饮住宿、商贸收入一项,村民增收就达2000多万元。期间,村里投资4000多万元维修了村内的古建筑,村内的主要巷道也都进行了仿古整修,村内环境进行了整治,使古村落的景观环境与原汁原味、古色古香的村落民居、村落建筑、村落生态形成一个和谐有机的整体。古村落保护与开发利用、现代化与传统化、经济与文化得到了完美的结合。
积极探索保护古村落与建设新农村和谐发展的路子
        从当前各地古村落保护情况来看,最有效保护办法就是利用丰富的古村落资源,开展乡村旅游活动,这是获得保护资金、带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嘉善西塘、桐乡乌镇、兰溪诸葛、武义郭洞、俞源、富阳龙门、永嘉芙蓉等古村落的保护开发,都已为我们积累了许多成功的可供借鉴的经验,也为当地带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可从古村落的实际情况看,由于古村落分散在各地,又大多地处交通相对不便、经济比较落后的地方,各地情况不一,况且量多面广,就目前中国经济实力而言,政府财政不可能投入如此巨大的保护资金,每个古村落也不可能通过保护,就一定能产生经济效益。应针对各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和落实古村落保护的相关政策,积极探索多形式的保护手段,找到一种既能改善村民生活水平,又可解决保护资金问题的比较行之有效的方法。
        一方面,要进一步拓宽古村落保护资金的投入渠道。古村落的保护,除了发挥政府的主渠道作用、加大投入力度外,还需制定相关激励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动员和鼓励企业家、社会团体、社会各界人士和当地居民积极参与与古村落保护。可以建立类似“古村落保护发展基金会”的组织,向社会、企业募捐资金用于古村落的保护;也可以向黄山市一样,制定古民居认养保护办法,让海内外人士出资认领古民居,获得古民居的居住使用和经营权,以更好的吸纳社会资金,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实现原地整体保护古村落的目的。有的古村落可以争取一些相关的专业人员,如工艺美术、建筑、摄影、绘画写生等,前来建立研究实习基地,加大旅游开发力度,收取相应的费用;也可以从开发成功的古村落的旅游门票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其他古村落的开发。有的古村落可以制定合理的收益分配办法,采用股份制形式,加大古村落的保护开发力度;可以由农户自己出让经营权,或由村集体以房屋地基置换建新居的形式,获取古建筑的产权,再由集体出让经营权,由企业或个人来经营管理;也可以推广政府与居民共同出资保护整治历史街区的“绍兴仓桥直街经验”,探索通过产权置换等方式进行古建筑、古村落保护的有效途径。这样,既可以让村民持有资源股,在体制上保护居民的经济利益,增强保护好当地旅游资源——古村落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一些下山脱贫、异地整体搬迁的村落,就可以以村民民居产权归政府或集体或由政府收购的形式,用于整体出让、开发,或临时租给农户使用,而不必为了“调整土地资源”或为了置换土地使用权标等眼前利益。而以土地复垦的名义,强行拆除群众的旧房。也许几年以后,这些地处偏僻、生态自然、环境优美的古村落、老房子,可能身价百倍,成为开发商的投资场所。
        另一方面,要重视散落在乡村民间的古建筑的保护。古村落保护任务更艰巨的是散落各地的古民居,每个地方的情况不一样,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形式的保护措施。对有保护价值而没有实力保护的,先维持原状,不能随意拆除,也要禁止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买卖。对宗祠、牌楼、古戏台、名人故居等可采取分类分项保护的措施。如新昌县把全县尚存的100多座具有较高文物价值的古戏台的保护与利用作为一项重要议题,专门出台政策、安排资金,把古戏台的修缮、抢救纳入村镇建设规划,使这些遍布乡村的百座古戏台,重新焕发了“青春”,成为村民活动和演出的重要场所。东阳市投资数百万元,通过“政府拨一点、村居出一点、群众捐一点”和“民居养民居、古建筑养古建筑”等办法,对散布在各地的200多处名人故居、明清牌楼、宗祠等进行抢救和保护,使这具有历史价值的“历史大观园”得以保存,发挥着传承历史文脉的独特作用。对古建筑相对集中的村落,可以采取连片保护的方法,以保存古村落的原始性、真实性、完整性。对一些拆了可惜,不拆又没钱保护,还影响村庄建设的古建筑,可采取“整体搬迁,异地迁建”的办法,将散落的古建筑集中到规划的区域,作为人文景观供游人观赏。龙游县的龙游民居苑、遂昌县长濂村的明清一条街、武义的芳华古建筑博物园、东阳横店的清明上河图等,都是采用这种办法,实行古建筑的异地迁建、集中保护。这也不失为一种抢救性的保护措施。但也要从严控制,防止有的企业或个人借机高价向农村拆建历史久远的古建筑,避免出现与“大(古)树进城”使山区一些名木古树惨遭噩运的同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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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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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9 13:4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沙发。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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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9 15:44:47 | 显示全部楼层
值得借鉴.
QQ"343OI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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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

你我是音符,相逢一首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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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9 21:5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象黄山市一样,制定古民居认养保护办法,让海内外人士出资认领古民居,获得古民居的居住使用和经营权,以更好的吸纳社会资金,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实现原地整体保护古村落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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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6 07:45: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大陈在开发古村落旅游可以从中借鉴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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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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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8 15: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我们祠堂建筑比保安戴公馆好多了,经营方面可以借鉴一下他们的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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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28 16:3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省旅游局 发布时间:2008-06-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提高农家乐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省财政自2006年至2010年设立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农家乐发展资金")。为加强和规范农家乐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是新时期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经济,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与"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和"千万农村劳动力培训"工程相结合,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基层组织与农民发展农家乐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加快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农家乐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 省财政安排的农家乐发展资金按用途不同分为以奖代补资金和宣传资金两大类。使用范围为:

  (一)以奖代补资金重点对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成绩显著的县(市、区)发展农家乐进行补助,用于农家乐休闲旅游村(以下简称旅游村)中的旅游设施配套建设、农家乐经营户的基本服务条件改善、乡村农家乐自律和服务组织(包括农家乐协会、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乡村休闲旅游公司等)建设等。

所补助的旅游村必须有5%以上农户已经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并已达到一星级以上标准;以村为单位建立起农家乐休闲旅游行业自律或服务组织,且按规定办理有关经营证照,开展相关管理和服务,财务管理比较规范;通过发展农家乐,旅游村已初步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对目前和今后增加农民收入、发展经济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宣传资金重点对全省农家乐休闲旅游品牌的统一宣传进行补助,用于全省农家乐休闲旅游项目的电视片制作、宣传册编印、新闻媒体的推介和宣传等。宣传资金由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办)负责用于全省农家乐休闲旅游品牌的统一宣传。

  第五条 以奖代补资金按奖励内容的不同分为农家乐业绩以奖代补资金和省级农家乐特色村以奖代补资金。补助标准为:

  (一)农家乐业绩以奖代补资金。按照《浙江省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由省对各县(市、区)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分别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县(市、区)安排农家乐业绩以奖代补资金,具体的补助标准按照每年的考核情况由省里确定。

  (二)省级农家乐特色村以奖代补资金。对按照《浙江省农家乐休闲旅游特色村认定办法》被认定为"浙江省农家乐特色村"的所在县(市、区),根据特色村的数量和所在区域的不同,安排特色村以奖代补资金,具体的补助标准按照每年的评定情况由省里确定。

  第六条 各地要根据已经制定的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实际发展需要,对省财政安排的以奖代补资金进行统筹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农家乐发展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人员等与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八条 农家乐发展资金分配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省关于农业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

  (三)符合合法、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符合资金效益最大化原则;

  (五)体现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的原则。

  第九条 农家乐发展资金分配程序:

省农办、省财政厅根据省对各县(市、区)工作的考核和省级特色村的评定结果,确定下达省农家乐发展资金。

  (一)农家乐业绩以奖代补资金。县(市、区)根据省制定的《浙江省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对当年度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进行自查,并分别向市农办、市财政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各市农办、财政局负责对所属县(市、区)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并向省农办、省财政厅联合行文上报考核结果。省农办汇总平衡并商省财政厅提出县(市、区)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方案。

  (二)省级农家乐特色村以奖代补资金。按照《浙江省农家乐休闲旅游特色村认定办法》的评定结果,省农办根据当年各地特色村的数量和所在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商省财政厅提出县(市、区)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方案。

  (三)宣传资金。省农办按照省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向省财政提出预算申请,经省财政审批后列入当年省农办部门预算。

  第十条 县(市、区)农办、财政局根据省下达的以奖代补资金,在规定的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内,尽快确定和落实具体的项目资金补助计划,并报省农办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农家乐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县(市、区)农办、财政局应将当地农家乐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等形成书面材料,于当年年底上报省农办、省财政厅。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办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加大对农家乐发展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数扣回省财政拨付的以奖代补资金,并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使用以奖代补资金的;

  (二)项目资金不落实,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第十五条 县(市、区)农办要设立举报电话,会同同级行政监察部门认真查证落实举报事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资金的,除如数扣回省财政拨付的资金,还要对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农家乐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省农办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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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28 16:3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
信息来源:省旅游局 发布时间:2008-06-16

    为了加快发展我省“农家乐”休闲旅游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浙委〔2006〕2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重要性
“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是近年来顺应城乡居民消费新趋势而发展起来的,以“吃农家饭、住农家屋、游农家景、享农家乐”为主要内容,集休闲观光旅游、领略乡村风情、体验农耕文明于一体的农村新兴产业。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有利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推动高效生态农业和农村二三产业联动发展,促进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完善旅游产品的供给层次,丰富城乡居民的业余生活;有利于增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现代文明向农村传播,加速城乡经济社会融合,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重要性,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快发展 “农家乐”休闲旅游业。

二、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必须充分考虑区位、自然生态、民俗文化等条件以及投入能力、市场容量和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合法、合理地开发利用农村资源和特色优势产业功能,做到量力而行,适度开发,合理布局,稳步推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积极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和森林、海岛、水库等自然景观休闲旅游项目,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农民增收致富的门路,促进高效生态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与农村服务业的联动发展,延伸农业产业链。
(二)坚持服务“三农”、突出特色的原则。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必须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为目标,依托农村自然生态、田园景观、海岛风光、民俗文化、农林牧渔特色优势产业和农事活动,突出地方特色,开发适应城乡居民崇尚自然、向往田园生活以及求新、求特、求变消费需求的休闲旅游项目。
(三)坚持安全发展、规范经营的原则。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要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观念,落实责任制,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业主、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加强对“农家乐”经营主体的管理和引导,培育一批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的“农家乐”休闲旅游村(点),以点带面,不断提高全省“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整体发展水平。
(四)坚持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要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重点支持发展以农民家庭为经营主体,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的“农家乐”休闲旅游村;鼓励发展以企业法人为经营主体,依托各类农业园区和特色农产品基地的“农家乐”休闲旅游点;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建设一家一户农民办不了的休闲旅游项目和配套产业,带动周边小规模“农家乐”的发展。

三、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工作措施
(一)科学制定“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规划。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县(市)域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和资源环境保护规划,按照“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合理布局、和谐发展”和“合理开发、永续利用、保护耕地”的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规划。“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重点乡镇,可根据本县(市、区)“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规划,编制本乡镇的实施计划。
(二)合理开发“农家乐”特色资源。要引导各地从当地独特的自然生态资源、民俗文化、产业特色、经济条件和市场需求等实际出发,按照三次产业整体推进、协调发展的要求,大力发展农业观光型、休闲度假型、民俗文化型和美味佳肴型“农家乐”,逐步形成“一村一品”、“一户一特”的发展格局。充分利用山区、平原、海岛丰富的土特产资源、传统饮食和制作工艺等,大力开发富有地方特色的“农家乐”休闲旅游商品,满足不同层次游客的消费需求。在一些资源条件较好、市场需求较旺、资金和人才较充足的地区,要优先发展,使之成为本地区乡村旅游业的主打产品。
(三)规范经营管理。制定完善“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相关行业标准和运行规则,从经营场地、接待设施、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服务质量、特色项目等各个方面,加强对“农家乐”经营户经营行为的规范管理,推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对海上、水上以休闲渔船为载体的“农家乐”,要明确管理主体,严格审批制度,落实业主的安全责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器材。严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渔船从事“农家乐”活动。加强“农家乐”休闲旅游业行业自律和服务组织建设,积极培育发展“农家乐”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旅游服务中心等组织,规范竞争行为,促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良性发展。
(四)提高“农家乐”从业人员素质。以“千万农村劳动力培训工程”为抓手,重点开展烹饪技术、餐饮住宿服务、接待礼节以及食品卫生控制、安全生产等业务培训,组织“农家乐”从业人员学习风土人情、休闲旅游管理等知识,逐步把“农家乐”从业人员培养成具有现代经营理念、善于经营管理、掌握服务技能和营销知识的新型农村实用人才。
(五)创建“农家乐”休闲旅游品牌。大力实施浙江省“农家乐”休闲旅游村(点)示范工程,培育一批以农民为主要经营主体、以“吃农家饭、住农家屋、游农家景、享农家乐”为主要服务形式的省级“农家乐”休闲旅游特色村(点),打响省级“农家乐”休闲旅游特色村(点)品牌。各地要在严格依法保护自然和文化资源的基础上,重视挖掘传统文化和乡土文化特色,丰富“农家乐”的文化内涵。加大宣传力度,借助专业的旅游推介渠道,不断提升品牌知名度。充分利用“浙江农民信箱”等公共信息平台,及时收集、发布信息,促进供需对接,引导“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健康发展。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优先将具有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条件的村庄列入“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增加卫生、安全设施的供给,逐步完善“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公共服务和保障体系。有关部门要优化服务,在证照办理、费用收取等方面给予支持。金融机构要积极为“农家乐”经营单位提供信贷支持,通过“信用村、镇、户”评定、金融产品创新和提供金融服务等多种形式,帮助解决“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并在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支持。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各地也应出台支持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对欠发达地区农户利用家庭现有房屋设施开办家庭经营的“农家乐”,要加大扶持力度。
(七)切实加强领导。各地要建立“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协调(领导)组织,切实加强对“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的领导。各级农办、旅游、财政、公安、卫生、工商、质量技监、环保、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共同推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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