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切换到宽版
查看: 12501|回复: 19

强烈呼吁保护南昌市仅存一棵有过300年汪氏后裔亲手栽下古树罗汉松。

[复制链接]

166

主题

4320

帖子

10万

积分

天使

九十三世金寨之汪

积分
104328
QQ
发表于 2014-5-17 22:0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DSC00397.JPG    DSC00387.JPG    DSC00367.JPG    DSC00368.JPG 我始迁袓来南昌市昌北经济技术开发已经有800年那,后裔有2000多人分上汪或下汪有两所汪氏宗祠。我们汪氏是徽文化传播的种子,来南昌播下了好多期望种子,已经在南昌生根开花。下汪氏宗宗祠就是更好见证,期盼省市区各级领导给予高度重视,保我们徽商文化最后一点不可多得精神财富。保护我汪氏宗祠有230年古罗汉树,再也不要盲目拆迁了,此事已向我们名誉会长新四军研究院--国防大学少将汪江淮汇报了,期望更多人来关心保护这-------古祠与古树几百年来朝夕相伴,最后祝各位领导工作顺利身体健康万事如意。谢谢!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

(2004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促进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古树名木保护应当坚持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科研成果,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随意处置古树名木,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登记、拍照、编号,建立资源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古树实行分级保护。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

第十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按以下规定进行认定: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由省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二级保护古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三级保护古树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牌。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权限,分别安排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复壮、抢救、养护补助、人员培训。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

第十三条 对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古树名木,县级人民政府在设立保护牌时应当明确养护责任单位,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养护责任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三)生长在林业场圃、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用地范围内的,该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单位;

(四)生长在文物保护单位用地范围内的,该文物保护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五)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的,城市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六)生长在城镇居住小区或者居民庭院范围内的,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单位;

(七)生长在农村的,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第十四条 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防止对古树名木的损害行为。

第十五条 省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并向他们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古树名木的专业养护和管理,对古树名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发现病虫害或者其他生长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救治。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

(二)擅自迁移;

(三)刻划钉钉、剥损树皮、掘根挖蔸、攀树折枝、采集叶片花果、缠绕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等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

(四)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挖坑取土、采石取砂,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

(五)因硬化固化地面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古树名木生长影响及避让保护措施等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依法征占用古树名木生长地的土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古树名木进行保护和养护,并给原古树名木的所有者以适当补偿。

第十九条 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迁移一级、二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迁移三级保护古树的,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提出迁移古树名木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迁移方案,其中古树名木属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方案中还必须附有迁移补偿协议。

第二十一条 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迁移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申请文件和迁移方案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时必须就迁移方案的可行性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听证会,经审核同意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核不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批准迁移:

(一)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无法避让,或者避让成本过高;

(二)迁移方案可行,迁移技术成熟;

(三)迁移费用已经落实。

第二十三条 迁移古树名木的全部费用以及5年以内的恢复、养护费用由申请迁移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人为和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相关措施对古树名木进行复壮和抢救。

第二十五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经确认死亡的,予以注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砍伐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按每株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砍伐二级保护古树的,按每株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砍伐三级保护古树的,按每株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按前项规定处罚;

(三)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属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按每株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属二级保护古树的,按每株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属三级保护古树的,按每株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处理未经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每株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 在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因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金寨汪讳铁佛公后裔汪氏93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972

主题

3692

帖子

5万

积分

管理员

http://www.hskaj.com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53870
发表于 2014-5-17 22: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古树、古遗址有文化遗存政府应该保护的,这么大的罗汉松本身就是无价之宝了,要当地本家行动起来!
QQ:390166960   电话:0559-2354788  2354798 2354088(FAX)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66

主题

4320

帖子

10万

积分

天使

九十三世金寨之汪

积分
104328
QQ
 楼主| 发表于 2014-5-17 22: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DSC00359.JPG    DSC00360.JPG    DSC00361.JPG    DSC00362.JPG
金寨汪讳铁佛公后裔汪氏93世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66

主题

4320

帖子

10万

积分

天使

九十三世金寨之汪

积分
104328
QQ
 楼主| 发表于 2014-5-17 22: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DSC00364.JPG    DSC00369.JPG    DSC00370.JPG    DSC00372.JPG
金寨汪讳铁佛公后裔汪氏93世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66

主题

4320

帖子

10万

积分

天使

九十三世金寨之汪

积分
104328
QQ
 楼主| 发表于 2014-5-17 22: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DSC00377.JPG    DSC00371.JPG    DSC00373.JPG    DSC00378.JPG
金寨汪讳铁佛公后裔汪氏93世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66

主题

4320

帖子

10万

积分

天使

九十三世金寨之汪

积分
104328
QQ
 楼主| 发表于 2014-5-17 22:29:25 | 显示全部楼层

井水源源不断,甘甜爽口神地也。

井水源源不断,甘甜爽口神地也。
  

这棵古樟树应该和汪氏宗祠有一定渊源,树根下水井养育了汪氏子子孙孙。

这棵古樟树应该和汪氏宗祠有一定渊源,树根下水井养育了汪氏子子孙孙。
DSC00383.JPG    DSC00388.JPG    

五人合抱粗

五人合抱粗
金寨汪讳铁佛公后裔汪氏93世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66

主题

4320

帖子

10万

积分

天使

九十三世金寨之汪

积分
104328
QQ
 楼主| 发表于 2014-5-17 22:31:40 | 显示全部楼层
DSC00394.JPG    DSC00399.JPG   

上汪红石门楼

上汪红石门楼
   DSC00404.JPG
金寨汪讳铁佛公后裔汪氏93世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66

主题

4320

帖子

10万

积分

天使

九十三世金寨之汪

积分
104328
QQ
 楼主| 发表于 2014-5-17 22:33:01 | 显示全部楼层
DSC00405.JPG    DSC00411.JPG    DSC00412.JPG    DSC00415.JPG
金寨汪讳铁佛公后裔汪氏93世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66

主题

4320

帖子

10万

积分

天使

九十三世金寨之汪

积分
104328
QQ
 楼主| 发表于 2014-5-17 22:34:15 | 显示全部楼层
DSC00418.JPG    DSC00420.JPG    DSC00423.JPG    DSC00424.JPG
金寨汪讳铁佛公后裔汪氏93世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66

主题

4320

帖子

10万

积分

天使

九十三世金寨之汪

积分
104328
QQ
 楼主| 发表于 2014-5-17 22:36:41 | 显示全部楼层
DSC00420.JPG    DSC00421.JPG    DSC00382.JPG    DSC00414.JPG
金寨汪讳铁佛公后裔汪氏93世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 汪氏宗亲网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4( 皖ICP备20001616号-1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皖公网安备 34100202000237号